*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做质押进行项目融资,将不再限制有实力的公司进行PPP项目扩张,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信用升级,但现实操作仍有难度。 资料图片
案例基本情况为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两被告、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4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然而,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裁判结果为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代理费,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其支付给两家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就借款和律师代理费方面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带队赴*高人民法院,双方还就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等PPP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这代表政府对解决问题、寻找办法重视的姿态,对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有鼓励作用,对项目落地也有好处。”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表示。
为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能否质押等司法实践难题作出明确规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诉讼效率,*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环保领域PPP项目——指导性案例53号。
从产业角度看,此次裁判能否解决PPP模式中的现存问题,为PPP项目落地进一步扫清法律障碍?
案例主要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可转让范围、公式标准等概念,有利于职能部门厘清PPP模式中的基本法律概念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53号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主要为两个方面:**,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第二,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有观点认为,此次案例中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可转让范围、公示标准等概念,有利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咨询机构、地方职能部门等厘清PPP模式中基本的法律概念。
“案例中对概念的澄清非常好,各部委等早该统一概念。遗憾的是没有说清楚PPP项目,在不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收益权是否可质押。”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认为,以前不少PPP项目在实践中因概念不清处于“灰色地带”,以后如果问题得到解决,项目的落地也将更加顺畅。
对规范特许经营质押贷款有积极意义,但在PPP项目实践中,社会资本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未来还是依靠协商、谈判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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